医保知识微培训--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根据呼政发<2017>2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自2017年10月1日起,原城镇居民医保与原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现将政策变动部分归纳如下:
门诊部分:
1.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
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重症精神病):每年度起付线400元不予报销,累计消费超过400元后的费用按65%报销,年度报销3000元封顶,超出部分自费。
2.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
(1)在校大学生在一个年度内在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支付,年度支付限额为150元。
(2)除在校大学生外在门(急)诊治疗,每次100元以上的费用按50%支付,年度支付限额为200元。
住院部分:
住院患者入院时必须将各医保所需材料押到住院处,同时告知管床大夫,否则出院时按自费结算。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告知住院处和病房。需押材料:医保本、医保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及复印件)。报销比例如下:
医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