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脑科医院(第三医院)医药代表来院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 设,规范接待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销售代表及供应商(下 面统称医药代表)的行为,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 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105号)、国家卫生健康 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 16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 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3〕7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 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 定本办法。
一 、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 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我院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 宣传、推广的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医院工作人员主要指我院与 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和管理的有关的人员。
二 、职责分工
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有采购职能(采购办、药剂科、 医学工程科)或有必要了解货物、服务等信息需求的职能部门(以 下统称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医院相关工作,按本办法开展相 关工作。
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对医药代表的资格 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医药代表与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取消接 待资格,给予警示提醒,并在预约登记表进行备注,再发生类似 情况的,取消其在本院申请备案资格。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主任或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主 任或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负责管理监督本管理范围内工作人员行为。
三、接待管理
实行“三定四有”原则,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 约、有记录、有流程、有承诺,医院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医疗机 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 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 一)预约申请
接待医药代表实行预约审批制。医药代表需提前三天通过医 院网站或公众号下载填写《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附件1), 连同其他材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接待职能部门邮箱进行预约申 请 。
采购:nmgzzqjswszxcgb@163.com (采购办邮箱)
药品:nmgdsyyyxk@163.com(药剂科邮箱)
医用器械、医用耗材: nmgjswszxyxgck@163.com(医学工程 科邮箱)
(二)提供材料
1.供应商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医用器械和医用耗材说明书及宣传资料;
4.医药代表需出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药代表有关信息表;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 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 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如有可一并提供)。
(三)接待时间地点
采购办接待时间:周二、周五下午14:00-17:00。
医学工程科接待时间:周三、周四下午14:00-17:00。
药剂科接待时间:周五下午14:00-17:00。
接待地点:察布路院区二楼会议室
如有特殊紧急情况,接待职能部门需向行风建设办公室报备, 经同意后再做变更。
(四)接待人员
接待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完成信息确认、记录接待等工作,其应具备政治坚定、廉洁自律,沟通协调能力强等基本工作 素养,接待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固定时间段内接待次数由接待职能部门专人决定,填写《医 药代表接待安排表》(附件2);同一时间段只能接待一个公司; 每次接待,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医药代表一次不得超过两人 。
(五)接待流程
1.审核申请。接待职能部门对医药代表提供的材料和预约申请进行审核。
2.接待通知。接待职能部门至少提前一天将接待审批情况通知医药代表。
3.准备材料。医药代表下载《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附 件3),按要求签字盖章, 一式两份,并携带其他需提供材料现 场 提 交。
4.组织接待。医院工作人员和医药代表均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开展工作。
5.接待记录。接待职能部门参照以下内容做好接待记录(附 件 4 ) :
(1)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2)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3)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4)安排学术培训、开展学术推广等;
(5)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6.资料归档。接待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归拢、整理每位医药代表全部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7.二次接待。如一次未谈妥,需再次协商,医药代表可现场预约。
四 、监督管理
(一)医药代表严禁有下列行为:
1.未经备案在院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
2. 向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 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行为;
3.进行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商业贿赂、违规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其他行为。
如发现医药代表在规定时间、地点外进行宣传、推广活动或 存在贿赂、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将列入黑名单并实时上报医院。 发现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将对其违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 进行约谈并记入医德考评档案;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医院相关制度给予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相应部门调查处理。
(二)医院工作人员应保持廉洁操守,按照公开透明、行为 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在监控下进行接待,严禁私自接待医药代表。如医院工作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医药代表, 应第一时间联系保卫科,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医药代表或医院工作人员有 违规违纪行为,可按以下途径进行举报,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将依 规依据核实处理。
举报电话:0471-4395763
邮箱:nmgjswszxjjjck@163.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脑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
2. 《内蒙古自治区脑科医药代表接待安排表》
3.《内蒙古自治区脑科医院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
4. 《内蒙古自治区脑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