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分步推进自治区2018版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实施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字〔2019〕16号)精神,我院参照执行2018版第一批修订项目和价格有三项新增项目:精神病人护理Ⅰ、Ⅱ、Ⅲ级(分别为45元/日、25元/日、15元/日),替换原来的精神病人护理15元/日,执行时间为2019年8月1日零点,新项目启用,旧项目停用。